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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与胡维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胡维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胡维进,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执行胡维进罚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