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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清英、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英,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英,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章大鹏,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英与被执行人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初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