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行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行保22号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请求人: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8-31)室(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徐一航。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擅自扣押其所托运货物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NCCU16327878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地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交付编号为NCCU16327878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本案申请费2000元,由请求人宁波天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凯薇?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