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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714号申请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蔡甸龙王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何正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黑英山乡。法定代表人陈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玉,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小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