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方智与程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智,程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智,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程胜军,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程胜军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程胜军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凯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