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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淑花申请宣告巴子亮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2民特433号申请人:马淑花,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申请人马淑花申请宣告巴子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淑花诉称,其与巴子亮系夫妻关系,巴子亮生前在“冀任渔00791”号渔船工作。2015年1月22日,“冀任渔00791”号渔船在151海区锚泊时被不明国籍货轮碰撞沉没,导致巴子亮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马淑花申请本院宣告巴子亮死亡。经查,巴子亮,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马淑花系巴子亮之妻。2015年1月22日,“冀任渔00791”号渔船在151海区锚泊时被不明国籍货轮碰撞沉没,导致巴子亮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巴子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巴子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巴子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巴子亮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巴子亮仍下落不明,确无生还可能,其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巴子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