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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苑树余赵进权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树余,赵进权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797号原告:苑树余,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偏道沟村第**组****号。委托代理人:荣宝辉,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黑牛营子乡法律援助站,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进权,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偏道沟村第**组****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苑树余诉被告赵进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朝阳县人民法院羊山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为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苑树余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庞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