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256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郝志亮与刘丹、尹长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亮,刘丹,尹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56申请执行人:郝志亮,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刘丹,女,满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长平,男,满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亮与被执行人刘丹、尹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丹、尹长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