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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256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郝志亮与刘丹、尹长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亮,刘丹,尹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56申请执行人:郝志亮,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刘丹,女,满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长平,男,满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亮与被执行人刘丹、尹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丹、尹长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