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4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刑初49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从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旺庄立交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乙醇)/ml(血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锡中西医司〔2016〕毒鉴字第2512号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执法记录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