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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404号之一

张小栓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栓,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小栓,女,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张小栓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作出(2016)皖1102执14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8505.45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