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忠武、张志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忠武,张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4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安县行政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陈孝利,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系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何,系正安县班竹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周忠武,男,生于1987年12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志容,女,生于1989年9月23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正安县,农民,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正计生征决班字(2015)第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审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再庆审 判 员 魏光勤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