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213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213号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色水岸大连路外街136、236号。法定代表人:顾仲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高,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81号中鑫上城A幢C1308号。法定代表人:史汉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香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