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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2民初7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区友谊小区。委托代理人:张慧,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区友谊小区。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慧、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医疗费;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4.案件受理费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精神病发,被告不尽丈夫职责,抛弃原告离家出走。被告于2014年7月9日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发现原告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每月犯病2至3次,迫使被告所开电焊门市部关闭。后原、被告将家搬至白云鄂博区,因原告多次犯病,使被告不能工作,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无奈被告离开家。现被告一人租房居住,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有许多外债,生活特别困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照片中冰柜一台、电视一台、茶几一个、衣柜一个、沙发一个等物品,因原告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也认为这些不是共同财产,故对这一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出共同财产有25只羊,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被告所写家庭用品清单一份及欠条复印件两张、借条复印件两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这三组证据为被告所写及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夫妻共同财产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蒙BNT6**)已顶帐,因其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8月2日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以上,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为三级精神残疾,没有收入,每月需购452.8元的药品。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也即是从2013年8月2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8月3日),被告基于扶养义务应对原告予以扶助,且相对来说,原告比被告生活更为困难,故被告应对原、被告分居开始至起诉之日原告所购药品费用承担40%为宜,即被告需负担6520.32元(452.8元×36个月×40%)。原、被告分居后,原告一直随其父母生活,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价值47000元的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蒙BNT6**,鉴于原、被告情况,此车归被告所有较为合适,但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半的补偿款,即23500元(47000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蒙BNT6**)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补偿款23500元;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扶养费6520.32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