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747号罪犯李某某,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聊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聊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