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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与正阳县吕河乡黄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正阳县吕河乡黄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34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恒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吕河乡黄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思顺,正阳县吕河乡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文长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