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427号原告: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工业经济开发区长白山健康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三新农艺家园75号。法定代表人:孙业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无法提供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沈阳巨霸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山市林源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