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严瑞平与李伟铭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1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铭,严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铭,户籍详址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瑞平,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润榕,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3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由合同纠纷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曾口头约定如有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均没有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管辖。上诉人所说“口头约定如有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铭在广州市白云区居住且居住已满一年的证明,该址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