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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许贤静、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许贤静,董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48号原告:王振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贤静,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董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王振华诉被告许贤静、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振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