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毅敏与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任保林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毅敏,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任保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21号申请人李毅敏,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法定代表人郭四喜,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任保林,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生,住榆次区。申请人李毅敏与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任保林因追偿权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李毅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任保林银行存款9794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榆次区龙湖大街301号1层101号商铺(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任氏农贸有限公司、任保林银行存款9794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山西同力达电业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龙湖大街301号1层101号商铺(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