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国友申请执行李艳军王东洋王晓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友,王东洋,李艳军,王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东洋,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艳军,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晓蕾,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孙国友申请执行李艳军王东洋王晓蕾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10月份开始将被执行人王晓蕾的工资中扣留2,000.00元,扣足30,625.00元为止;二、扣款划入申请执行人孙国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