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申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远寿、黄诗学等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远寿,黄诗学,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广水市武胜关镇黄岗村村民委员会,姚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远寿,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诗学,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652号。法定代表人毛以东,局长。原审第三人广水市武胜关镇黄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诗亮,主任。原审第三人姚红梅,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黄远寿、黄诗学因诉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远寿、黄诗学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颁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其原审诉请。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证实,黄远寿、黄诗学承包的土地于2009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姚红梅之后按照土地挂牌出让公告,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了包含上述土地在内地块的使用权,后申请广水市国土资源局颁证,该局为其办理了广水国用(2011)第0450021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情况表明,上述土地系在被依法批准征收而转为国有土地后,姚红梅通过挂牌竞买取得其使用权,其取得程序符合国家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出让给个人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故颁证行为权属来源清楚且合法。原审判决驳回黄远寿、黄诗学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黄远寿、黄诗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远寿、黄诗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登友审判员 赵晓云审判员 龚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