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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恢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永炼与被执行人郑永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炼,郑永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炼,男,汉族,居民,住漳��市。被执行人:郑永汉,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永炼与被执行人郑永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炼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永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船舶、矿产、国土、工商,除划拨被执行人郑永汉银行存款3102.8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陈永炼与被执行人郑永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陈永炼与被执行人郑永汉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在和解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