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志斌与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1349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何志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周启瑞,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JAINPANKAJ,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东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斌,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楚贤,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志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启艺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黄小迪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笑芬李玉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