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段辉明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辉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323号罪犯段辉明,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以(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辉明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段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段辉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段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