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永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222号罪犯杨永红,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原务农。原住贵州省玉屏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永红宣告减刑11个月,减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罪犯杨永红在减刑考验期内,凯里监狱以(2016)凯监撤减字第6号《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杨永红的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凯里监狱认为,罪犯杨永红在2016年6月19日私藏现金200元和一张16G内存卡(涉黄),罪犯杨永红的行为属于在减刑考验期内私藏违禁品和现金的违规行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杨永红的减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红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永红宣告减刑11个月。2016年6月19日凯里监狱在罪犯监室对罪犯突击搜身检查,查获罪犯杨永红私藏2**元现金和一张涉黄16G内存卡,当天罪犯杨永红被关禁闭,并被处以关禁闭15天。上述事实有凯里监狱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书,凯里监狱对罪犯杨永红的讯问笔录及罪犯杨永红禁闭审批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永红在减刑考验期内私藏违禁物品的事实清楚,罪犯杨永红亦供认不讳,罪犯杨永红的行为违反了监狱管理规定。为此,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违反监规的,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撤销该次减刑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黔东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