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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627号原告:燕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被告:张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现羁押于西安看守所。原告燕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燕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3元,全额退还。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