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5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燕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627号原告:燕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被告:张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现羁押于西安看守所。原告燕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燕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3元,全额退还。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