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陕0823民初329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长安银行卡和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卡都已被冻结,没有工资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3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