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第94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双胞胎男孩。由于被告一直不务正业不尽抚养孩子责任,整天小偷小摸,游手好闲,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在1996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被判刑三年。被告刑满出狱后不思悔过,变本加厉对待原告,丝毫不念原告在家抚育两个儿子的艰难,经常与原告争执不息,2001年秋季被告与原告打架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12月6日生双胞胎男孩王立明、王立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审理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无故外出十余年至今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