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永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进,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胡永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地下一层、1、2、3、4层。法定代表人朱阿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永进与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永进于2016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72968.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史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