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刘文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刘文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802号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鹏鹏,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宁宁,女。被告:刘文正,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刘文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