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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与善与被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与善,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07号原告:赵与善,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赵景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谭东辉,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昊,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与善与被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与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与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与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元,由原告赵与善负担。审 判 长  朱潇峰人民陪审员  邹镕泽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惠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