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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保通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通,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59号申请人马保通,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李钢,曾用名李刚,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马宝通诉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钢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马宝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本案执行费110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