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闻景芝与被告韩素芹、孙丹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景芝,韩素芹,孙丹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449号原告闻景芝,女,汉族,农民,196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冰,河南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素芹,女,汉族,农民,1966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孙丹丹,女,汉族,农民,199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景芝与被告韩素芹、孙丹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闻景芝与被告韩素芹、孙丹丹已自行和解,原告闻景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林 岩审判员  路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