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剑飞与吴晓亮、吴俊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飞,吴晓亮,吴俊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773号原告:吴剑飞,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亮,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俊耀,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飞与被告吴晓亮、吴俊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剑飞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