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剑飞与吴晓亮、吴俊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飞,吴晓亮,吴俊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773号原告:吴剑飞,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亮,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俊耀,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飞与被告吴晓亮、吴俊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剑飞未按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