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慈洪英与苗润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洪英,苗润泽,屈彦波,太平洋保险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807号原告:慈洪英,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苗润泽,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屈彦波,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原告慈洪英与被告苗润泽、屈彦波、天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慈洪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洪英以被告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慈洪英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莉      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