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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少军与刘新宜、喻文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刘新宜,喻文周,张宇,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女,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张荣祥,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新宜,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喻文周,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周。住所:昆明市新迎北区十一组团二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军与被执行人刘新宜、喻文周、张宇、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新宜所有的云A×××××雅阁牌小型汽车壹辆,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10191元、未受偿人民币51019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