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1975年8月15日。上诉人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甲上诉请求:撤销(2016)湘06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上诉人并对上诉人家庭暴力,双方已分居四年,夫妻之间已毫无感情。袁某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平常有些小吵小闹被上诉人也能包容上诉人,被上诉人从未对上诉人家暴。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离婚,是因有第三者插足,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徐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甲与袁某于2006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在徐某甲处抚养。婚后双方共同在家务农,后因生活需要,袁某与徐某甲均有外出务工。2015年12月徐某甲前往广东务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1月27日徐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甲与袁某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小孩,为了家庭稳定幸福,两人外出务工,均承担了一定家庭责任,建立了深厚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之间并根本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夫妻两人今后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分歧和矛盾,俩人完全可以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徐某甲与袁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于徐某甲的离婚诉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判决:不准许徐某甲与袁某离婚。本院二审期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徐某甲与袁某自愿结婚,��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小孩,均承担了一定家庭责任,建立了较为深厚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夫妻两人今后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分歧和矛盾,俩人完全可以和好。徐某甲与袁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徐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山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