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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文宗与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宗,罗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622号原告:周文宗,男。被告:罗国良,男。原告周文宗与被告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文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文宗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文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梁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