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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金芝保,厉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772号原告:陈玉华,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芝保,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益芳,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玉华为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金芝保、厉益芳共同归还原告陈玉华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华参加诉讼,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陈玉华借款23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期为四个月。当日,原告陈玉华交付被告金芝保、厉益芳现金32000��,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金芝保的账户转账200000元,完成交付义务。后被告金芝保、厉益芳仅归还借款本金62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4年底。2015年4月23日,被告金芝保因借款到期续借向原告陈玉华重新出具借款17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金芝保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金芝保与被告厉益芳于1996年6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芝保、厉益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玉华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被告金芝保、厉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