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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仁与吉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吉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020号原告:张仁,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唐延年,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利,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诉被告吉林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本案实际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与另外六个案件的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主体均相同,并均基于同一以物抵债协议而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以和节约司法资源,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同意,申请贵院将本案与(2016)吉0202民初2016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已交诉讼费同意法院退返原告或者转至(2016)吉0202民初2016号案件之中。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