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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杨惠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958号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法定代表人:狄小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惠峰,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十月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