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8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伟与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349号原告:陈伟,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齐劲草,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71919-6),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9层写字间2)。法定代表人:李泽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系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立军,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陈伟诉被告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