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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行审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与青岛亚美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青岛亚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179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负责人马光晓,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楠,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希元,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亚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亚美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单明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青岛亚美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胶社险限通字[2016]第01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暂不具备非诉审查案件的申请执行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胶社险限通字[2016]第016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