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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雪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涛,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8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雪涛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69公里加36米处会车时,与孙某某因故停在路南侧的×××号小型轿车相刮后摔倒,致王雪涛受伤,两车损坏。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雪涛的酒精检测结果为281.7110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雪涛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雪涛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69公里加36���处会车时,与孙某某因故停在路南侧的×××号小型轿车相刮后摔倒,致王雪涛受伤,两车损坏,王雪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雪涛的酒精检测结果为281.7110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王雪涛自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雪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伤残评定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王雪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雪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雪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忠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