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5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禄科技有限公司、姜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姜奕,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天禄科技有限公司,尹双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328号之二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7976821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1号江苏科技金融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张静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奕,女,1980年3月27日生。被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83055296,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通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坤。被告:丹阳市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通港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伟中。被告:天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滨江大道北。法定代表人:吴建兴。被告:尹双忠,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奕、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天禄科技有限公司、尹双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7元,收取7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24元,由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