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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熊靖宇与杨元成、曾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靖宇,杨元成,曾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2民初459号原告:熊靖宇,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睿,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泸溪县。被告:杨元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泸溪县。被告:曾兰芳,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泸溪县。原告熊靖宇诉被告杨元成、曾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熊靖宇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靖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靖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0元,由原告熊靖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印家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德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