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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秦黎,黄军,杨建东,徐杰,廖明阳,汪红秀,周岚,王云平,王金凤,张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田炜,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明阳,厂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秦黎,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开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秦黎,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黄军,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建东,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徐杰,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廖明阳,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汪红秀,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岚,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云平,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开良,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秦黎、黄军、杨建东、徐杰、廖明阳、汪红秀、周岚、王云平、王金凤、张开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秦黎、黄军、杨建东、徐杰、廖明阳、汪红秀、周岚、王云平、王金凤、张开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67,669.13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四川资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卓凡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秦黎、黄军、杨建东、徐杰、廖明阳、汪红秀、周岚、王云平、王金凤、张开良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67,669.1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28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