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德鸣、吴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鸣,吴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鸣,男汉族,下岗工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吴贤忠,男,,汉族,上栗县人,农民,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鸣与被执行人吴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吴贤忠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