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庞土弟与林俊亮、广州市越秀区健琪医药商店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31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俊亮,庞土弟,广州市越秀区健琪医药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俊亮,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植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土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健琪医药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林俊亮。上诉人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景洪街114号202房,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健琪医药商店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7号首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