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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秀娜与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娜,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611号申请人:杨秀娜。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8238963F。法定代表人:社新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秀娜与被告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顺恒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杨树强、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秀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风能街东侧、恒源路北侧,土地证号(2015)1306000XXX**的土地一宗;冻结被告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担保人甄朋辉、甄静会、河北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杨秀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风能街东侧、恒源路北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15)1306000XXX**);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三、查封担保人甄朋辉、甄静会共同共有的位于天鹅东路3X号法院商住楼X-1XXX号房屋一套。四、查封担保人甄静会所有的冀F22X**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冀F81X**奔驰小型轿车各一辆。五、查封担保人河北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94X**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秀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